安徽百师律师事务所
张强律师:现安徽百师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具有十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能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代理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拼尽全力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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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与其父母共同购置房产且将其登记在自身及其父母名下的情况下,仅支付了首付而婚后则由夫妻双方的共同收入用于偿还贷款,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共同偿还的贷款部分以及由此所带来的房屋价值增长部分可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然而,剩余的部分在法律层面上并不归于夫妻共同所有。

视情况而定。如果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视为共同债务,否则则视为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婚姻期间,父母借给儿子的钱,用于共同生活的,才是共同债务。赠与儿子的钱,是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借钱不是用于家庭生活,而是赌钱,挥霍等,这个债务,不属于共有债务。

婚前房产婚后由父母代为偿还贷款,通常不属夫妻共同财产。若父母婚前出资购房并贷款,视为对子女的个人捐赠;婚后出资则依约定处理,无约定则按《民法典》相关规定执行。因此,房产归属取决于父母出资的时机和目的。

在我国法律中,通常将夫妻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薪资、赠与财物及其他收益等视为共同财产。然而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双方能够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婚前财产属于共有财产,那么这些婚前财产则应当被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