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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区别

时间:2025.05.14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终止 阅读:1337人
律师解析:
代位权撤销权的区别在于:
1、构成要件不同。
2、目的不同,代位权是为了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产。撤销权是为了恢复债务人财产。
3、主观过错不同,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
4、诉讼时效不同,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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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欣律师

上海大沧海新闵(郑州)律师事务所

罗欣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现执业于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参与过多个破产项目,担任过多家企业和政府单位的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较高的法律事务处理能力,理论功底深厚,思维严谨,责任心强,能够精益求精地办理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委托人和顾问单位的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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