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融律师事务所
韩伟律师法学院毕业。拥有在大型国企集团及政府工作经验,法学功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擅长并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建设工程、房地产,民商事合同,公司法律事务,婚姻继承,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实践与研究。尤其在刑事精细化辩护、公司、企事业单位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公司法业务,各类经济合同案件取得了较优秀的业绩。服务理念:受人之托,终人之事,善始善终,坚持“服务专业化,专业团队化,团队品牌化”的发展理念。 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以下工作: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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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类。直接侵权行为。这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间接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它具有以下特征:1、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2、必须有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不构成侵权。

专利权非侵权行为认定标准如下:专利权人或其授权单位、个人出售的专利产品或按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其使用、销售、进口等行为不侵权;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采用相同方法或已充分准备制造使用,且仅在原基础上进行的行为不侵权;用于科研和实验室实验的专利行为也不视为侵权。

侵权判定的关键在于被告作品技术元素是否全面覆盖原告专利,如覆盖则可判定为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外观设计专利同样适用此原则。这些规定是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合法权益的基础。

专利侵权行为涉及多个核心要素: 第一,需有合法有效的专利权; 第二,发生法律所规定的损害行为; 第三,侵害行为须属不当; 第四,行为人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第五,未经专利所有人许可; 第六,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或故意;最后,技术或设计方案须在专利保护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