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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专利侵权药品该如何处理

李* 天津-塘沽区 专利咨询 2025.12.04 17:22:57 415人阅读

遇到专利侵权药品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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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收集证据是处理专利侵权药品的基础。药品实物、购买凭证、专利证书及侵权对比分析等证据,能有力证明侵权事实和所遭受的损失,为后续维权提供关键支撑。
(2)与侵权方协商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通过与对方沟通,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这种方式较为温和,若能达成一致,可节省时间和精力。
(3)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也是可行途径。该部门有权力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并可进行处理和调解,利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
(4)向法院起诉是维护权益的重要手段。通过法律程序,要求侵权方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数额的确定有多种方式,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判定。

提醒:
收集证据时要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同的维权方式各有利弊,建议根据具体案情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04 21:3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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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证据时要确保药品实物完整、购买凭证清晰、专利证书真实有效,侵权对比分析科学合理,以此证明侵权事实和自身损失。
(二)与侵权方协商时,明确提出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的要求,保留协商过程的记录。
(三)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积极配合其调查,提供相关证据。
(四)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准备好充分的证据和诉讼材料,按法律规定主张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2025-12-04 20:02: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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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现专利侵权药品,先收集证据,如药品实物、购买凭证、专利证书、侵权对比分析等,证明侵权事实与损失。
2.尝试与侵权方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3.若协商无果,可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该部门有权责令停止侵权并调解。
4.也能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方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赔偿数额按实际损失定,难确定则按侵权获利或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确定。

2025-12-04 20:02: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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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遇到专利侵权药品,可收集证据后,先与侵权方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及专利法相关规定,当遇到专利侵权药品时,收集证据是关键的第一步,如药品实物、购买凭证、专利证书、侵权对比分析等,这些证据能证明侵权事实和损失。之后可以先尝试与侵权方协商解决,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若协商无果,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该部门有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及调解的权力。也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让侵权方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数额根据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等合理确定。如果在处理专利侵权药品过程中,你对相关法律流程和赔偿标准等有疑问,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04 19:24: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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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专利侵权药品,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权益,可按收集证据、协商、行政处理、诉讼等步骤处理。
1.收集证据十分关键,应收集药品实物、购买凭证、专利证书、侵权对比分析等,以此证明侵权事实和损失,为后续处理提供有力支撑。
2.可先尝试与侵权方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这种方式较为高效和友好。
3.若协商不成,可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该部门可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进行调解。
4.还能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方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数额依据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合理确定。

2025-12-04 18:45:45 回复

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所谓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在判定药品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在下述几种情况下,视为被控物全面覆盖了专利的权利要求。1、字面侵权。即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特征相同。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H型强场磁化杯体(1),其特征在于:杯体的两侧各镶嵌一块永久磁铁(2)。如果被控物的杯体两侧各镶嵌了一块永久磁铁,那么可以看到,被控物的结构与权利要求所描述的结构一模一样。2、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物公开的结构属于上位概念中的具体概念,此种情况下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被控物侵权。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新型机器人行走机构,其特征在于:电机接传动机构,传动机构的输出轴上装有驱动轮。被控物的结构为,电机经齿轮传动,输出轴上装有驱动轮。被控物采用齿轮传动,齿轮传动的结构属于“传动机构的具体概念,因此,被控物属于侵权。3、被控物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而且还增加了特征,此种情况仍属侵权,因为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就是只要被控物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就算侵权,而不问被控物是否比权利要求的多。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电褥子,其特征在于:具有绝缘性能好的电阻丝。被控物的结构具有绝缘好的电阻丝,而且还具备一个电阻丝短路保护装置,尽管被控物的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而且可能还具有一定的创造性,由于被控物的结构覆盖了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所以被控物侵权。实践中,公众可能对此有一些不理解,觉得被控物的特征多于权利要求,而且性能可能还要优于专利产品,为什么还要算做侵权呢?这是因为专利保护的是智力成果,在后的产品如果是在专利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尽管可能性能要优于专利产品,但是由于使用了他人的专利,利用了他人的智力成果,就必须获得他人的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由此,引申出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前面所述的被控物,其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但是多出的特征可能具备一定的创造性,也可能申报专利,并获得专利权。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也经常出现,也就是说被控物也具有在原告之后申报的专利,该专利是在原告专利基础上的改进专利,就如前面所分析的,由于被控物全面覆盖了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特征,被控物侵权,即使该产品获得了专利权。针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原告和被告都具备专利的情况下,如果被告的专利在后,那么在专利侵权判定时,不考虑被告的专利。何种情况下被控物为不侵权。在被控物缺少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时,被控物不侵权。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此种情况下被控物不侵权,其前提是侵权判定不适用等同原则和多余指定原则,等同原则和多余指定原则将在后面加以论述。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新型消火栓保护筒,具有进水管、出水管,其特征在于:筒体为玻璃钢制成,筒体和进水管和出水管之间通过密封圈连接在一起。被控物的筒体由玻璃钢制成,也具有进水管和出水管,但是筒体和进水管和出水管之间直接焊接成一体,没有密封圈这个结构,由于被控物缺少权利要求中的一个特征,所以被控物不构成侵权。在做出不侵权决定的时候,还有一个应该注意的问题,就是缺少的权利要求中的特征不仅指权利要求特征部分的特征,而且包括前序部分的特征。如前举的专利权利要求的例子,进水管、出水管就属于前序部分的特征,该特征为现有技术部分的特征,“其特征在于”后面的特征就属于特征部分的特征,有的时候,在被控物缺少前序部分的特征时,也可能构成不侵权。等同原则在实际中,被控物适用该原则判定侵权是很少的,很多的情况下,适用的是等同原则。所谓等同原则,就是尽管被控物不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但是被控物不具备的专利特征在被控物上面能够找到该特征的等同替换物,此种情况下,被控物判定侵权。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机器人的移动机构,其特征在于:具有六个沿圆周方向均匀分布的驱动臂,驱动臂内设置有电机,电机经齿轮传动接位于驱动臂端部的驱动轮。被控物的结构为,具有六个沿圆周方向均匀分布的驱动臂,驱动臂内设置有电机,电机经链条传动接位于驱动臂端部的驱动轮。被控物缺少专利权利权利要求中的齿轮传动特征,但是由于链条传动属于齿轮传动的等同替换,所以被控物适用等同原则,属于侵权。上述的案例属于一个非常典型的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的案例,实践中,适用等同原则的情况都要比这个案例复杂。如何适用等同原则,一直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难点问题。而且,即使在专利保护制度非常发达的美国,对此问题,司法界也没有达成共识。中国实施专利法不到20年的时间,而欧美国家实施专利制度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中国在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时,很多的都是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尤其是美国的经验,因此,在探讨如何适用等同原则的问题时,研究美国等同原则的历史发展更能够从根本上理解等同原则,进而找到适用于中国的等同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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