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
王瑞芬律师,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河南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得许昌市2014到2019年“许昌市优秀律师”称号! 王瑞芬律师具备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处理技巧,并拥有丰富的社会资源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执业多年来处理数千咨询,办理了上百起案件,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劳动争议、非诉等案件类型。以其坚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认真负责的执业风格,在民商事案件、婚姻家庭、遗产继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诸多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案件,具有不同于一般人的理解和独特视角,倾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当事人利益,赢得当事人高度评价。从事法律行业工作多年,不论是在法庭上还是在谈判席均展现了过硬的法学理论功底和随机应变的实践能力。 部分案例: 1、2019年至今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入库律师; 2、2019年至今为许继电气有限公司办理逾期欠款的催收及诉讼案件20余起,回收不良欠款业绩处于同业领先水平; 3、曾担任多家企业单位法律顾问,及地产、投资、电信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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