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
王刚律师,男,37岁,山东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2009年开始执业,2011年入职司法机关从事公诉、自侦、审查调查等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刑事工作经验。2019年辞职后再次从事律师工作,现担任滕州市委市政府、滕州市工商联、山东化工技师学院、滕州宾馆等多家政府、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法学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合规、刑民交叉业务的办理。办理的案件很多在争取不予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轻刑、缓刑、不起诉等方面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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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遭受车祸导致骨折的情况下,我们有权利向肇事方索取精神损害赔偿金。2.在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之中并未固定规定必须提供精神损害赔偿的款项,然而若您在此次事故后因身体伤害而受到精神上的困扰和痛苦,那么此时可以依法追索相应的精神损失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精神补偿需满足特定条件:受害者须因侵权致残或死亡,且侵权行为对心理有显著影响但未致严重后果。法院通常仅在受害人伤残时支持精神赔偿。法院可令侵权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等,但并非所有轻微伤害都可索赔。全责或主要责任的侵权者,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将依据事故责任比例裁决。如未达评残标准,受害者无法获赔。

医疗费用赔偿以实际发生为准,依据医疗机构凭证和相关证据;误工、护理费用按受害者实际情况和收入评估;交通、住宿、伙食补助参照官方标准;营养补偿按伤情和医嘱;残疾赔偿金、辅助器械费用按适用标准;死亡者有死亡赔偿金;未成年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亲属的抚养费用按当地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精神损失赔偿依照司法解释规定。

交通事故中,强制保险先赔,超出部分按责任划分:机动车间,有过错者全赔或按过错比例分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事故,除非对方明显过失,否则机动车全责,有证据证明对方过错则相应减轻;机动车无过错时,最多承担10%。非故意情况下,仅在行人或骑车人故意行为导致损失时,机动车方可免责。

1.车祸导致的骨折,有权向责任方索赔精神损失赔偿金。 2.赔偿项目虽未明确提及精神损失,但伤情引发的精神困扰仍可追偿。 3.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伙食补贴和营养费等。 4.精神损失赔偿金额需考虑侵权方过失、实际影响和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