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拘禁罪亦可成立犯罪中止之情形。所谓“犯罪中止”,即是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而主动放弃继续进行犯罪行为,或者通过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当犯罪行为人在实施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而主动停止犯罪行为,或者通过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时,便符合了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

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罪犯,要是在犯罪过程中,基于自身意愿主动停止犯罪或者采取措施防止更严重的后果,就可以被看作犯罪中止。 比如,在非法拘禁时主动把被害人放了,或者防止他受到更重的伤害;或者在绑架时放弃勒索并安全地把人质放了。 这些行为都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说明罪犯在一定程度上放弃了犯罪的想法,降低了社会的危害性。

非法拘禁存在犯罪中止。《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行为人在非法拘禁的犯罪预备阶段的,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非法拘禁罪有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以,非法拘禁是存在犯罪中止可能的。

非法拘禁罪有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以,非法拘禁是存在犯罪中止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