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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范围

时间:2025.01.04 标签: 婚姻家庭 家事纠纷 阅读:1276人
律师解析:
1、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子女或赡养老人等义务所负的债务;
3、为一方或双方教育、培训所负的债务;
4、夫妻共同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5、双方约定的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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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文峰律师

北京融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工作:10年律所经验,诉讼非诉都涉猎。 执业经历:代理过各类民商事诉讼、涉及买卖合同、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刑事案件、工程款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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