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但应当明确约定变更合同的内容。《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
如果实践中出现了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等情况,则承包方就可以要求进行合同的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咨询该律师1522人阅读
即使没有书面合同,承揽或服务关系的确认也可通过其他证据实现。界定承揽关系时,未签书面合同不妨碍提出实物证据。例如,双方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均可作为辅助证明。若还有其他实物证据,同样可以提供和使用。因此,在缺乏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我们仍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证明承揽或服务关系的存在。
1799人阅读
刑事谅解书非敲诈产物,是刑事案件中双方达成和解后受害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书面文本,通常在公诉机关提出诉讼及法庭质证阶段完成,有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法律效力。若犯罪嫌疑者敲诈其最亲近的亲属获取财产并得到谅解,通常不视为犯罪;若定为犯罪,也应考虑实际情况从宽处理。被害人有过失或过错,可根据情况酌情从宽处理。情节轻微且未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则不视为犯罪。
1255人阅读
签署合同时使用虚假姓名,构成欺诈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滥用假名签订合同还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涉及欺骗对方以获取财物。因此,使用假名订立合同具有极高的法律风险。
1499人阅读
在此强调,运输人员未依约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擅自变卖货物,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已符合合同诈骗的基本要素。一旦货物价值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便可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合同双方的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应予以严厉打击。我们呼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依法严惩合同诈骗行为,维护公平正义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