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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次数认定

时间:2025.01.03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立案 阅读:1276人
律师解析:
1、容留的场所必须是单一的,不论是一辆车还是一套房。
行为人提供多个独立场所供吸毒者吸毒的,应认定为多次。
但同一辆机动车场所地移动不影响次数的认定。
2、容留行为的完整性由吸毒者的一次进、出构成:
行为人允许吸毒者进入其所管辖的场所起,至吸毒者离开该场所止,为完整的一次容留行为。
但短暂的开门取快递、取外卖等行为不打破容留的完整性,仍视为一次容留行为。
若行为人将本人房屋长时间借给吸毒者供其吸食毒品的,则应从吸毒者每次进入该房间起,至其走出房间为止,为一次容留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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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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