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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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采矿罪矿产品价值的确定,通常会考虑矿产的类别、质量和市场价格等因素。这些评估通常由专业的机构或部门来进行。如果嫌疑人对初步评估结果有不同意见,可以申请重新评估。在确定价值数额时,还会考虑开采规模、环境损害程度等因素。

我国法律严惩非法采矿犯罪,视情节轻重定罪。轻者(情节较轻)可获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罚金;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均需附加罚金。此行为将导致刑事责任追究,并承受行政惩戒。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非法采矿罪指未经许可擅自开采、进入规划区域非法取矿,致矿产受损。我国刑法第343条规定,情节严重者可处三年以下徒刑、拘役并罚金;情节恶劣者,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款。

盗采矿产一般不被直接认定为盗窃罪,因两者涉及的法律领域不同。非法采矿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规,未获许可擅自开采,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盗窃罪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规定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两者在犯罪主体、意图和行为模式上有明显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