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性质不同。
前者含有人
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
当事人在
诉讼中对自己
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主体不同。
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
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
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由原告申请
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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