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明彰律师事务所
黄艳,云南明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云南警官学院法学专业,2015年通过司法考试,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 黄艳律师自执业以来,秉承“明辨是非,彰显正义”的执业理念,在办理案件中追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业务专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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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赋予孙辈在特定条件下对丧失赡养能力的曾祖父母或祖父履行赡养责任,当父系尊长去世或子女无力承担时,具备经济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孙儿孙女需依法参与。反之,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有法定义务扶助经济困难的未成年孙辈,提供生活支持。

视情况而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视情况而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赡养义务需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当老人的子女无法履行赡养责任时,孙子孙女应提供经济和生活照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需抚养失去父母或父母无抚养能力的未成年孙子孙女,反之亦然。

关于孙辈是否应赡养祖父母的问题,需视情况而定。若孙辈有负担能力且子女已离世或无法履行赡养义务,孙辈应承担赡养祖父母的责任。反之,若不符合上述条件,孙辈则无赡养义务。具体情况需结合法律与道德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