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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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捏造并散播虚假事实,旨在损害他方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如造成50万以上经济损失、利用互联网广泛传播负面信息致使企业停工六个月或破产,以及导致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将被依法刑事立案追究。这为《损坏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立案提供了明确标准。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损害商业名誉罪立案规定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法院是不予支持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因为名誉权侵权通常是很难直接造成经济的损失,但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是阔以请求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损害企业品牌名誉权的处罚一般是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造成了损失的要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当事人之间可以首先就有关赔偿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进行判决处理。

认定侵犯名誉权的损害结果包括,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