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博也律师事务所
广东博也律师事务所 主任 深圳市福建省商会 副会长 汕尾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律师执业年限19年 擅长: 一、疑难诉讼.仲裁案件解决方案策划(疑难案.处方办); 二、商业模式.股权架构.企业发展激励.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事务; 三、知识产权.数据合规与数字化建设,立体法律风险“包括民事风险.行政处罚风险.刑事风险”防控。 参与制定《深圳市律协.数据交易合规评估指引》;首届江西省法学会.数据法学研究会.法律专家
立即咨询
要约邀请包括的形式有五种,分别为具备要约条件的商业广告和宣传、拍卖和招标的公告、商品的价目表、招股的说明书和基金招募的说明书、期望别人能发出要约的其他表示。要约也可以以口头的方式发出。

要约还有要约邀请的区别包括两者的性质不同,要约是受法律的约束的,但是要约邀请没有相关的约束力,要约还有要约邀请的主观愿望是不同的,要约还有要约邀请的内容也是不同的。

要约邀请又被称之为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无论对于发出邀请人还是接受邀请人,都没有约束力。要约邀请包括:1、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2、未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

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因为要约邀请只是作出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