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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包括哪些是指什么

时间:2025.05.02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订立 阅读:1331人
律师解析:
如寄送价目表、发布拍卖公告、公布招标公告等行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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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志勇律师

广东博也律师事务所

广东博也律师事务所 主任 深圳市福建省商会 副会长 汕尾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律师执业年限19年 擅长: 一、疑难诉讼.仲裁案件解决方案策划(疑难案.处方办); 二、商业模式.股权架构.企业发展激励.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事务; 三、知识产权.数据合规与数字化建设,立体法律风险“包括民事风险.行政处罚风险.刑事风险”防控。 参与制定《深圳市律协.数据交易合规评估指引》;首届江西省法学会.数据法学研究会.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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