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
曹蕾律师,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9年开始律师执业。玉门市青年联合委员会委员,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执行法律服务事务部成员。从业以来,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以精湛、渊博的专业知识及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委托人提供合同、婚姻家庭、侵权等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及刑事诉讼业务,民商事执行案件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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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体系中的胁从犯,指被动参与或受蒙蔽后作用较小的共同犯罪者,刑事责任相对较轻。但并非所有受胁迫者皆为胁从犯。若行为人完全失去自由意志,难以判断犯罪意图;初始受胁迫但后续主动积极者;以及被诱导犯罪者,均不宜认定为胁从犯。其刑罚应根据实际情节酌情处理。

我国刑法中的胁从犯概念独特,其刑事责任判定关键看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通常情况下,胁从犯的刑罚会根据其具体犯罪行为和情节酌情减轻,严重者可能获得全案免责,体现了法律对被动参与者的宽容与公正。

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帮助犯的刑事责任是一样的吗?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帮助犯的刑事责任是不一样的,对于主犯是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会按全部犯罪来进行处罚;而对于从犯是起到辅助的作用在处罚时是可以按从轻或减轻相应的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胁从犯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两点:(1)我国刑法对胁从犯采取必减主义。(2)对胁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按照其犯罪情节具体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