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
林小雄律师简介 林小雄律师,现任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多领域案件实战经验,擅长为客户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 在刑事领域,林律师深耕多年,经办或参与办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偷越国境罪、开设赌场罪、交通肇事罪、合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强奸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盗窃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等多类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凭借对刑事法律程序的精准把控和对案件细节的深入挖掘,他总能找准案件突破口,助力多起案件实现取保候审、不起诉或缓刑的有利结果,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人身与财产权益。 在民事领域,林律师同样经验丰富,成功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等多类型案件。他善于从复杂案情中梳理核心争议点,结合客户实际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诉讼或调解方案,在化解民事矛盾的同时,最大程度为客户降低时间与经济成本。 执业以来,林小雄律师始终秉承“从客户角度全盘考虑,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的服务理念,以专业的法律素养、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务实的服务风格,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与信赖,是个人及企业寻求法律帮助的可靠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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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贩卖有害有毒食品的刑事立案标准,主要会考虑以下几点:第一,售卖者必须知道所卖食品中含有有害非食品原料;第二,售卖者必须了解食品的来源和加工过程,以确保食品的安全。如果售卖含有禁用化学物质的食品,那就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犯罪行为。

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其立案标准如下:1.在食品生产销售中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明知食品含此类原料仍销售。如使用工业盐腌制食品,或使用禁用农药超标的果蔬加工食品等。2.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立案标准可能会因地区、时间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根据中国现行《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对于非法持有毒品行为,若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的严厉惩罚。而针对抢劫犯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明确指出,一般情况下,此类罪犯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罚金;然而,如果存在诸如入户抢劫、抢劫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等恶劣情节,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关于销售有害有毒食品罪的刑事立案标准针对销售含有毒有害成分的食品之犯罪行为,其法定的侦查权限启动条件为在贸易和销售活动中的食品样本当中,被人非法填充或掺杂了不符合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安全食用要求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道掺入了这些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依然进行销售的,此类案件将进入刑事调查程序。

生产和销售有害食品案件的立案判定标准依据我国现行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有毒害食品罪的,需满足以下两个前提条件:首先,被告人明知所涉及到的动物系使用诸如盐酸克仑特罗等被明确规定不得用于家畜饲养以及动物饮水环节中的特定药物或加入含有此类药物的饲料进行养殖的。其次,被告人在获知此一事实后,仍然为这些动物提供屠宰、加工服务,或者予以销售其中的动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