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浩略(成都)律师事务所
李小琴律师,2011年11月至2013年12月,任职于西藏圣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4年12月至2018年4月,任职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部律师。2018年4月加入四川宗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25年12月加入北京浩略(成都)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公司法务风险防控 【案情案列】 诉讼代理业务:佘某某案件,检察院以诈骗罪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两项罪名起诉,最终在本律师的辩护下,法院以两项罪名不成立,判决佘某某无罪;尼某某,检察院以抢劫罪(室内抢劫)起诉,在辩护人的努力辩护,最终判决有期徒刑2年;何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最终何某某判决有期徒刑2年;被告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夏某某体内运输300克毒品,最终夏某某被判决有期徒刑7年;被告高某某涉嫌盗窃罪,判决缓刑,2025年胡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三缓二…… 【办案理念】 人的生命及自由最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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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共同犯罪需具备以下四个要素:首先,参与人数须为两位或多于两位的成年人,这些人均须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应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其次,所有参与者在主观上都必须存在共同犯罪的意图,即他们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后果而仍然参与;再次,共同犯罪人在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行为,这是共同犯罪成立的关键因素;最后,共同犯罪还需要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他们的行为都指向同一个被害对象。

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主要基于涉案金额吗在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对于涉案金额有着明确的规定: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应以行为人所吸纳的全部资金进行计算。同时,案发前及案发后已经偿还的部分,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适当考量。若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且能在短时间内清偿所吸纳的资金,则可免于刑事处罚;若情节轻微,则可不视为犯罪处理。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犯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点: 1.主观上是否明知他人的非法行为,并仍然积极协助; 2.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协助、教唆或共同犯罪的行为,比如宣传、提供账户、招揽客户等; 3.在犯罪过程中是否起到了作用,并对结果负责。 在认定共犯时,需要全面审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

在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以下四种情形常被视为共犯:提供协助、便利他人实施;共同参与犯罪;促进或加速活动;掩盖、隐瞒相关事实。对于构成此罪的行为人,根据情节轻重,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在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以下四种情形常被视为共犯:提供协助、便利他人实施;共同参与犯罪;促进或加速活动;掩盖、隐瞒相关事实。对于构成此罪的行为人,根据情节轻重,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