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
王林超,副主任律师,执业证号:13310201710785198,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学历。2012年8月参加工作开始至今,办理过各类委托案件,业务涉及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知识产权、海商海事等领域,经验丰富。同时积极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能为委托人提供较满意的服务。热心公益,服务热忱。努力服务于有法律需求的人。服务宗旨:讲公平正义太远,使委托人合法利益才切实际。 联系电话及地址:13656796411;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555号天时大厦17A-02室,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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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业务员知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则业务员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员工若对非法集资不知情且无犯罪意图,则不应定罪。诈骗罪一般判3-7年有期徒刑和罚金,情节严重或涉及巨额资金可能面临更长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以及罚款或没收财产。非法集资超百万视为“数额巨大”,但过失或无意不构成此罪。

若成立企业集资诈骗罪,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侵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金融管理制度;二是实施欺骗手段非法集资,且数额达到一定标准;三是犯罪主体为企业组织;四是行为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才能构成企业集资诈骗罪。

若成立企业集资诈骗罪,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侵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金融管理制度;二是实施欺骗手段非法集资,且数额达到一定标准;三是犯罪主体为企业组织;四是行为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才能构成企业集资诈骗罪。

若成立企业集资诈骗罪,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侵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金融管理制度;二是实施欺骗手段非法集资,且数额达到一定标准;三是犯罪主体为企业组织;四是行为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才能构成企业集资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