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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事故逃逸用拘留么

时间:2025.02.20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1188人
律师解析: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交通部门可以给予拘留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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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光律师

四川卓言律师事务所

四川成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四川大学毕业,通过承办大量民商事、刑事案例,积累了丰富的民事、刑事庭审技巧、诉讼文书措辞能力、证据组织能力,现每年主要承办刑事案件且十件以上,另外常年处理合同纠纷、公司业务、交通事故、劳动工伤、著作权等领域。本律师追求维护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为当事人用心服务,竭诚为广大当事人排疑解难,提供让当事人满意的优质法律服务。代理过的部分案件包括:李某某贩卖毒品案,帅某强奸案,张某贪污案,重庆某建筑工程公司与四川某公司工程价款纠纷案,杨某与四川某林产公司土地租赁案,成都某墙材厂与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何某商品房一房二卖案,冯某交通肇事案,崔某劳动仲裁案、公司转型上市等等,同时担任了多家公司法律顾问,精通公司法务制度、公司劳动制度制订执行、资产收购等。本律师踏实做人,用心做事,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当事人的最终满意才是真正的褒奖和本人不断前行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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