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季文梅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民商法专业。任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劳动专业委主任。十余年时间,承办劳动争议纠纷200余宗。作为团队的专业骨干,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辩护经验,承办的案件涉及诈骗罪、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危险驾驶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多种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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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儿童在幼儿园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问题,一般来说,应主要由该幼儿园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若经过查证,此事件系由第三方所引发,那么肇事者即应负有主要责任。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学习、生活时遭受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理应对此负责并给予必要的赔偿。

《民法典》规定:在校学习期间遭受伤害的学生,其责任应由教育机构或加害第三方承担。若教育机构未能完全履行其在职责范畴内应尽之义务,从而引发学生受到了损害,则需依照其过失程度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而若该种情况是由于第三方闯入校园对学生实施了侵害行为所导致的,那么,应当由该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教育机构也存在过失,那么它同样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中国《民法典》,幼儿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在幼儿园或其他培训机构发生的人身伤害,相关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机构能证明已尽职尽责地履行了管理和教育职责,法院可能会酌情减免其部分责任。这一规定确保了幼儿在受伤时能得到合理赔偿,同时也鼓励教育机构加强对幼儿的管理与教育,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在幼儿园内,推搡同伴引发事故时,责任承担需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家长作为监护人需承担无过错责任,幼儿园若管理不善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若伤害由第三方造成,则该第三方需负责。若幼儿园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规定,儿童在学校受伤害,责任由学校和侵权第三方共同承担。学校未尽职责需按过失程度赔偿,第三方侵权也需赔偿。若学校有过错,需对第三方不能承担的部分进行补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