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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报废新规定

时间:2025.01.03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违章 阅读:1191人
律师解析:
按行驶里程计算:1、总质量1.8t以下的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累计行驶300000km。2、总质量1.8t以上的载货汽车累计行驶400000km。3、特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500000km。4、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累计行驶250000km。5、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0000km。按使用年限计算不予延长使用年限8年:1、总质量1.8t(含1.8t)以下的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2、1998年7月6日前使用期已满8年的总质量1.8t以上、6t以下(含6t)的轻型载货汽车。3、带拖挂的载货汽车。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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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律师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吴中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专注于婚姻继承领域、劳动领域、医疗美容领域及企业法律顾问,在实践过程中处理过大量不同类型的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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