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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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有个民法典,里面说了,想要让某个法律上的事情生效,得同时满足三个条件。首先,要有个成年人来做这个事情;其次,他心里头得真的想这么做;最后嘛,这个事情还不能违法或者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比如说,咱们平时说的借钱给别人,然后找个人来当担保人,那担保人签了字就是表示他愿意为这个借款负责。

咱们就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的第六百八十三条来说吧,它说政府机构就不能当担保人,除非你是用国务院批准的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来倒手借出去的这种情况。当然,那些以做好事为主要目标的非盈利性法人、非法人团体也是不行滴。这条法规确实没明确提到如果签错字怎么办嘛。签错了字可是可能让合同无效的,这个一般还是得看民法典的其他条款来讲。

在咱们国家的民法典里头儿,有这么个规定,就是机关法人不能给人家做保证人,除非说是经过国务院特别批准,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来倒手再借出去那种情况。还有,那些不是为了赚钱而是为了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是不能当保证人。说到实际操作,借钱担保人签的字儿能不能算数,这得看好多方面,比如说担保人够不够格担保合同上写的啥,担保人自己愿不愿意还有签字是不是真的等等。

借款担保这个事想要它真正生效的话得满足3个基本条件:第一个,签协议的那个人得有民事行为能力;第二个,就是心里真实地想担保这事;最后一点嘛,就是不能违反法律或者那些规定我们怎么做事的行政法规,同时也要遵循大众对道德和社会秩序的普遍认知。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之明文规定,明确划定了机关法人原则上不得充当保证人的界限,唯有在经过国务院特许批准之下,方可凭借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从事转贷业务。同样地,非营利法人与非法人组织若以公益事业作为其宗旨的话,亦不得涉足保证人领域。对于借贷中担保人的签字效力问题,首要任务便是要验证担保人是否具备保证人的法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