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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的限制有没有例外

时间:2025.02.23 标签: 公司经营 经营管理 阅读:1173人
律师解答:
有例外。
律师解析:
有例外。
(1)恶意或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抗辩。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抗辩。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十二条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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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例外。 (1)恶意或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抗辩。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抗...... 更多>>
张雄涛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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