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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遗嘱无效的情形应该怎么处理

时间:2025.01.24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1155人
律师解析:
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有:
1、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或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遗嘱分配了其他人的财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的也是个人财产,如果遗嘱分配了他人财产的,该部分无效。
3、遗嘱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胁迫、欺骗。
遗嘱应当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4、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详。
遗嘱应当表示具体明确,对意思表示不明确的,司法实践中往往会不认可遗嘱效力
5、留多份遗嘱或已有公证遗嘱后又订立其他类型遗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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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富强律师

安徽瀛皖天静律师事务所

孙富强律师系安徽亳州涡阳专职律师。安徽省第十二届青联委员,首批亳州市法学法律专家库成员,亳州信访工作专家库成员,亳州市第四届青联委员,首批涡阳县法学法律专家库成员,亳州市律师协会民事、公益、青年专业委员会委员,涡阳县第一届青联委员,涡阳县青年志愿者协会副会长,2022年度涡阳县优秀青年、涡阳县家庭教育指导中心讲师组成员。参与编写了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新三板挂牌上市、资本运作实务及经典案例分析》。,秉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坚持依法、诚信执业,以深厚之学,细微之心,缜密之思,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的好评。代理了众多的合同纠纷、房地产业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案件,作了详尽的法律研究,养成深厚的法律专业素养。本人心忱法律,足之以安身,肩之以立命,自习法始,每忧才疏,时抚卷以学,释卷而思,执笔总结,不敢有所懈怠,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本人擅长经济合同纠纷、房地产业务、人身损害纠纷、婚姻家庭事务、刑事辩护等专业领域,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如蒙赏识,得尽绵力,则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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