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刘洋律师,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权益合伙人 专职律师,法学学士,金融学硕士,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曾先后为数十家大型国企、上市公司、创业型公司、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有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及民商事诉讼的经验,擅长公司治理、风险防控、股权架构、股权激励、投融资、企业并购、合作创新、债权债务等公司相关法律事务领域。成功代理大量民商事诉讼案件,并为多家顾问单位设计提供风控、股权、投融资、并购等方面的解决方案。 具有为港籍人事或港资企业提供跨港法律服务的经验,可使用普通话、英文为工作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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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合同诈骗罪的一个特殊表现形式,工程合同诈骗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执行。如在签订、履行工程合同时,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行为,从而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且涉案金额已达到法律规定的“较大”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时,便可依法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在对工程合同诈骗罪进行界定时,通常需提供以下几大类的证据:首先,1.包括合同文书详细内容在内的合同及其履行状况,其中还应包含双方的交易历史纪录以及相关支付款项的凭证等,这对于证实合同的完整性并还原案件的实质履行细节具有重要作用;其次,2.关于欺诈行为的证据,例如虚假承诺、刻意隐瞒事实真相、伪造相关文件等,这些都能充分展示出犯罪嫌疑人蓄意实施欺骗行为的主观意图;再者,3.受害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具体证明材料,比如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这些都是证明犯罪行为给受害方带来实际损害的关键证据;最后,4.犯罪嫌疑人的动机与行为的相关证据,包括他们的言论记录、电子邮件往来、短信信息等,这些都能够揭示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行为模式;此外,5.证人证言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这些证言来自于参与交易的各方或者是了解整个事件经过的知情人。

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共同犯罪之认定,通常会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环节:首先,各行为人均应具备共同的欺诈故意,这意味着他们必须明知自己所进行的是非法的合同行为,但仍然选择积极参与其中;其次,各行为人需要共同实施诈骗行为,其形式可以多样化,例如分担职责、协同行动等,以共同欺骗合同相对方;最后,各共犯的行为与最终导致的诈骗后果之间应当存在直接且必然的因果联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诈骗罪的确立,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故意利用签订、履行合同之机,以欺骗手段获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达到较大标准,同时具备了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这种犯罪形式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对事实进行虚假陈述、故意掩盖真相以及在自身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诱导对方签订合同等行为。一旦行为人的这些不法行径被法庭确认为合同诈骗罪,那么行为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在界定合同诈骗罪的最高立案标准时,往往需要权衡诈骗金额的大小以及情节的轻重程度。一旦诈骗数额触及法定标准,便有可能被视为“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两种情况,而这两种均有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控告犯有合同诈骗罪。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相应的数额规定或许存在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