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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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时,通常情况下,主要的债务偿还责任是由公司本身承担的,其会用全部合法财产来清偿债务。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果股东没有依法完成出资义务,那么他们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股东也可能会面临法律方面的责任。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债务能够得到合理的清偿。

当公司破产时,股东是否需要承担债务取决于具体情况。一般来说,如果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需要对其持有的股权出资额负责。然而,如果股东滥用股东权力,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时,它需要用全部资产来清偿债务。清算时要按照法定顺序偿还债务。要是资产不够还清所有债务,股东一般不用被强制追加责任,除非有特殊情况,比如出资没完成或没完全履行。

当有限责任公司倒闭,股东只需在出资额度内承担有限责任。要是股东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也没有滥用权力或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就不需要承担超出出资额的债务。不过,如果股东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有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那就需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解散后,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且没有违法违规行为,通常只承担有限责任,以其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为限。但是,如果股东没有履行或没有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甚至抽逃出资,那么当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股东需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