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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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明文规定,如果在借贷合同之中并无明确的还本付息期限约定,抑或是具体约定模糊不清且无法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之规定加以明确化,贷款方有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当某份借据上并未注明任何形式的还款日期时,便可能会被视作对还款期限的规定模棱两可。因此,在此情况下,贷款人完全有理由向借款人发送催收通知,要求他们在适宜的时间段内完成借款归还。

要是没写借条的话,也别担心,欠钱的事儿还是有办法解决的。你可以找些别的证据来证明你们之间确实是有债主和借款人的关系,比如说转账记录,或者找个见证人给你作证,甚至录个音什么的都行。如果你自己搞不定这些证据,那就去法院,让他们帮你查查。法院会把所有的证据都查清楚,然后公正公平地判断到底是怎么回事儿。

在没有签订正式借款合同的背景条件下,贷款方有权利寻找通过其他途径来辅助证明借款行为的确切性和真实性的办法。具体而言,贷款方可以通过出示银行转账流水记录、历史通讯录音、手机短信或社交媒体的实时对话记录等电子文档,以及寻求知情人士的见证声明等方式,来进一步佐证自己所主张的借款真实存在的观点。

即便没有书面的欠条作为凭据,关于借款纠纷的司法审判亦可依照相关法规条例予以处理。按照此种程序设计,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以证实自身的主张。倘若原告方未能提交诸如欠条之类的直接证据,他们仍可借助其他形式的证据,如当事人的自述陈述、旁证的证词陈述、电子数据信息、视觉听觉素材等,来证实借款行为确实发生过。若原告方自身无力搜集证据,或是人民法院认为审理该案所需的证据材料,则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取证。

关于欠款条款的法律效力的书写方式写借款协议,首要之务即是使其具有可读性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应详细列明借款人的姓名及其所借金额、借款日期以及约定的归还日期等重要信息。这均属必不可少的事项。接着,务必确保借款人亲自书写签名,同时加盖个人印章,以确保该协议具备充分的法律效力。在此基础之上,亦需明晰地表述出利息以及具体的还款方式,从而防止可能出现的误解与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