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
孙伟伟律师,现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专注于刑事业务领域,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执业以来,孙律师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刑事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涵盖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与刑事合规等多个维度。 作为刑事领域的专家,孙律师成功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其中包括多起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涉及高级别领导**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案情错综复杂的疑难案件。凭借出色的辩护策略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孙律师在多起案件中取得了不起诉、缓刑、罪轻及二审改判等良好结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孙律师现任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区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及律师代表,积极参与行业建设与业务交流,推动刑事法律实务的发展。同时,他还具备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为企业提供刑事合规风险审查、内部反腐败机制构建、合规培训等专项服务,助力企业防范刑事风险,实现稳健经营。 孙伟伟律师以“专业、尽责、务实”为执业理念,善于从复杂案情中提炼关键焦点,精准制定辩护方案和应对策略,其卓越的业务能力和高度的责任心深受客户信任与业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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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罪主要涵盖的内容为国家公务人员凭借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侵占公共财产或者向他人索要、收取财物,从而谋求私人利益。然而,挪用公款罪则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将公款暂时性地用于个人事务,虽然并未实际占有公款,但是却违背了公款使用的相关规定。这两种犯罪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犯罪目的以及行为性质方面,贪污罪的本质在于占有,而挪用公款罪则是对公款进行临时性的使用。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虽源于贪污,但主体身份有别:前者限于公司内部从业者,后者仅公务人员;犯罪行为侧重不同,职务侵占涉及滥用职权占本单位财产,贪污则欺骗占有公共或私人财物;犯罪对象范围不同,职务侵占可包括公私财产,贪污仅限公共财产;刑罚差异明显,职务侵占最高十五年有期徒刑,贪污死刑可判。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在主体、行为、对象、情节及刑罚上均有所区别。贪污罪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涉及公共财物,情节上无金额限制,最高可判死刑;而职务侵占罪主体多为公司、企业等员工,涉及单位财物,需数额较大才定罪,最高刑期为十五年。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受贿罪涉及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贪污罪则是公职人员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受贿罪针对他人财物,涉及权力交易;贪污罪针对公共财物。受贿罪表现为收贿谋利,贪污罪为非法占有。受贿罪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主体还包括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

贪污罪针对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非法侵占公共财务;职务侵占罪则针对非国有单位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产。两者在罪行主体和侵害客体上截然不同,贪污罪侵害的是公共财产权益,而职务侵占罪则损害私人或单位财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