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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的处罚原则

时间:2025.01.0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149人
律师解析:
数罪并罚的原则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所应遵循的准则。
1.一人所犯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即数罪中其他各罪所判处的刑罚,由于被死刑或无期徒刑所吸收,只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2.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这里所采用的原则是合并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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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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