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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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购房事宜,可大致划分为以下几种状况:首先,若婚后由某位父母全额出资购买房屋并将其产权登记于己方子女名下。在此情形之下,仅能视作父母对自身子女的无偿赠予,相应房产理所当然地被归类为出资方子女的私人财物,而非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其次,假设婚后某位父母出资购置房屋且将其产权登记于另一方子女名下。鉴于实际情况的考量,此类情况具有赠与夫妻双方的明确意向。

在购买房产时,全额付款既可以仅登记配偶一方的姓名,也可以由夫妻双方自主协商而定。不论是在婚后由夫妻双方以全额出资购置的房产,或是仅登记了配偶一方姓名的情况下,均应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若在婚后有任何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全额购房,且仅登记了该方姓名的话,则该房产将自动归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范畴之内。

1、在子女步入婚姻殿堂之前,父母为其购买房产或者提供部分资金资助其进行购房活动,此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将这处房产或者资金视为是父母专属于自己孩子的赠与行为,而和他们在结婚之后形成的配偶并没有任何关系。

在结婚之后购买房屋,仅登记其中一位配偶的姓名并不代表该房产完全属于其私有财产。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的明文规定,在婚姻持续存在的时间段内,如果夫妇中的任何一方在购置房产过程中并未与另一方达成明确的协议或提供充分且有力的证据来表明所有的购房款项均由个人承担的话,那么即便是只有作为配偶的一方在房地产证上面注明姓名或者仅以单方面名义进行房产登记,也应当被认定为夫妇双方共有的财物。

在现代社会中,若已婚夫妇在结婚后购买房产并仅登记其中一方的姓名,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否则此物业依旧应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在此阐述下,所谓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顾名思义即从缔结姻亲之日起至解除婚姻关系的全部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