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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可以到外地吗

时间:2025.02.19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103人
律师解析:
监外执行可以到外地,但是必须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同时需要按照指定的时间等要求,坚持汇报、报到。否则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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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斌律师

青海常念律师事务所

李斌律师,青海常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纠纷等。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办理了大量诉讼案件,在长期的工作时间中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秉承“细致严谨,德信为本”的办案理念,为个人及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全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李斌律师部分案例: (1)庞某涉嫌抢劫罪,经李斌律师争取,检察院不予起诉,无罪释放; (2)张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李斌律师团队辩护,刑期改判为1年2个月; (3)袁某分家析产纠纷,经李斌律师努力,最终为当事人争取了较为满意的结果; (4)青海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经李斌律师团队不懈不利,追回当事人应得款项175万余元,利息28万余元; (5)杨某民间借贷纠纷,经李斌律师团队认真仔细的对账,为当事人追回借款90万元,利息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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