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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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车辆挂靠公司是被认可并合法的行为。具体而言,挂靠车辆指的是将购入的车辆登记在具备运输经营权的法人名下,并以该法人的名义开展营运活动。在这一过程中,挂靠方需要向法人支付一定的管理费。这种做法既符合法规要求,也便于车辆管理和运营,为运输行业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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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事人来说机动车与所属的公司双方并没有人身与组织的从属性,所以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在法律的规定中挂靠没有实际的地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从事运输经营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取得运输经营许可。

车辆挂靠双方也是要签订具体的挂靠合同的。所以说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以挂靠的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合同签订以后,双方也应该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从形式上看,出租车公司不支付出租车司机的工资,出租车司机自负盈亏,但实质上出租车司机通过承包出租车公司的车辆经营权获得劳动报酬,这也是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劳动者提供劳动创造价值的过程。所以对于挂靠制经营模式下,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之间的关系,本人认为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之间属于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