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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立案标准

时间:2025.02.2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104人
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4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一种情形,只要行为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损失达到五千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二种情形,只要行为人破坏生产经营的次数达到三次以上,既使数额不满五千元,也可以立案侦查。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三种情形,行为人纠集他人实施破坏,只要人数达到三人以上就可以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4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一种情形,只要行为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损失达到五千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二种情形,只要行为人破坏生产经营的次数达到三次以上,既使数额不满五千元,也可以立案侦查。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三种情形,行为人纠集他人实施破坏,只要人数达到三人以上就可以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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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

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8年至2019年度特聘调解员、广东省刑事辩护律师库成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黄埔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第三届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广州市黄埔“六五”普法讲师团成员,执业12年。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民间借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案件。 经典案例 马某某、梁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刑事判决书 招某、周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王某飞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广州市广播电视台、范萍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市泰索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劳动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杜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某某、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北巨力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人民政府、陈燕妹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卢某1、卢某2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曾某与陈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某某与杜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社会职务: 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黄埔“六五”普法讲师团成员 广东省刑事辩护律师库成员 第三届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8年至2019年度特聘调解员 第一届广州黄埔区新阶层人士联谊会律师行业分会理事 广州市第十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所获荣誉: 2016年至2018年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美业分会法律顾问 广州市中立社专家律师志愿者 “2018年度广州工会维护职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2014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维护社会稳定奖 2013年度法援优秀奖 社会活动 2018年第一期珠江“劳动法(黄埔站)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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