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刘蔓萍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曾任职于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法学讲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以来,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处理过数百起民商事经济案件以及刑事案件;在医疗损害赔偿和劳动争议、公司法务及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能给出极为专业中肯的诉讼策略。最大限度维护和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获得了众多当事人一致良好的口碑与赞誉。 同时刘律师热心公益参与了中国创业者维权服务热线,还担任第四届东城区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及"北京市青年阳光成长计划律师"成员,义务为创业者提供咨询和维权指导。 成功案例: 陈某某诉天津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全国首例超级细菌感染致死案) 王某等103名员工诉合肥铁路分局案 张某等16名员工诉民生银行案 刘某等3名员工诉北京鲍鱼先生餐饮有限公司案等劳动争议案 中铁十五局西北公司原董事长石某某受贿案二审经辩护最终无罪释放 杨某诉深圳大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权异议案 杨某等四人诉摩托罗拉北京公司劳动争议案 陈某和中国人民xxxx军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杨某某等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万某某非法拘禁案 孟某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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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规定的“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构成要件包括:一是主观故意,即明知而为之;二是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人均可构成;三是客体为国家对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制度;四是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才能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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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父母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需承担赔偿责任,这对已满18岁的公民尤为重要。自18岁起,他们已成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于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能以劳动获得稳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也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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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归还的行为。此罪行侵犯的是他人财产所有权,主观上需具备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侵占罪的实施者可以是任何年龄段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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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聚众斗殴罪行进行无罪辩护,应先确认被告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若存在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律证据或情节,必须提出。最终,审判庭将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判断被告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及量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