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
董事会依照
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2.时间地点:
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的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4.临时提案;
表决与通过(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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