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而归于消灭的情形下,虽因一方当事人撤销权归于消灭,原合同有效,但其确实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受到了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以及显失公平或被乘人之危而遭受了损害,这些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发生的情形符合《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此就可用此法条对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进行救济。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例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在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而归于消灭的情形下,虽因一方当事人撤销权归于消灭,原合同有效,但其确实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受到了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或被乘人之危而遭受了损害,这些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发生的情形符合《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此就可用此法条对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