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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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离婚诉讼时应该提供哪些证据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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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法律依据是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下是关于民事诉讼中证据应在什么时候提供的问题相关整理,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主体及经营资格情况的工商营业执照,合同书,双方的基本信息材料,提起诉讼的证明材料;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起诉证明材料,只要确定无任何的异议法院就会受理自己的请求。

合同纠纷诉讼应提供的证据有:主体及经营资格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的开办单位和主管部门、验资注册、合伙开办、联营开办等设立企业的有关证明文件、开户银行和银行帐户;合同关系设立情况合同(协议)书、有关合同内容的补充的条款、变更的条款、废除的条款、合同解除等有关协议、来往电函材料;口头合同成立的证据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