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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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存在根本区别:其一,集合犯是刑法规定同种的数行为为一罪,所以是法定的一罪;而连续犯,连续实施的同种数行为均独立构成犯罪,是数罪而只是作为一罪处理,所以是处断的一罪。其二,集合犯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在时间上可以有间隔,即在行为与行为之间,不要求有连续性。

继续犯与连续犯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方式与持久时间。连续犯涉及复杂行为主体和短暂停歇,而继续犯则限于单一行为且无间断。连续犯需具备统一犯罪意图、性质一致行动、时间连续性及同一罪名。追诉期限则根据刑期长短设定,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连续或持续犯罪则从结束日起算。

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体现在: 牵连犯涉及不同刑法条款的多个犯罪行为,各行为间有牵连关联,被吸收罪行仍独立存在,主观意图不完全相同,处理时按最严重罪责审判并可能适用附加刑;而吸收犯则涉及同一条刑法条款的多个犯罪行为,关系深入,被吸收罪行不再独立,动机一致,处理时仅针对被吸收罪行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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