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下列行为属于
非法放贷:
一、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办理存储业务,发
放贷款的便利,收受储户存款,开出存单,资金却不入账,挪作个人用于进行经营活动。
二、以银行名义为单位之间非法拆借巨额资金做
担保。
三、高息吸存后私自放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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