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商业贿赂的主体,包括
行贿罪主体和
受贿罪主体。《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行贿人作出了规定,即“经营者”,但对于受贿人未作规定,作为行贿人的经营者,当然是指交易对方实施交易行为的人,经营者的员工执行职务时实施的
行贿行为也是经营者的行为。
2、商业贿赂的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
3、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行为者的主观目的都是为了非法利益而故意所为,行贿、受贿都是出于自愿而进行的行为。
4、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受贿人索贿或非法接受他人的财物和行贿人为了获取商业利益而向受贿人给付财物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
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
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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