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用人单位往往与几类人员签订
竞业限制协议:
(1)高层管理者;
(2)技术研发人员;
(3)高级营销人员;
(4)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如财务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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