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平威律师事务所
预约、咨询委托,请加张卫平律师微信:135 2846 4154(手机同号)。毕业于湖南农业大学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现为广东平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创始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报业集团旗下财联社特邀智库专家、在民事方面,擅长经济合同等民事纠纷的处理;主修经济法,对公司相关法律法规有深入研究,对知识产权、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方面的经验丰富;为多家大型企业从事常年企业法律顾问,审核经济合同,规避法律风险,对涉及房产纠纷产、经济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商务谈判和家庭婚姻纠纷等方面丰富的实务经验;特别擅长处理疑难复杂的案件,有自己独特的观点,且被全国大量法院采纳,有大量的实务疑难案例,且其观点大部分均被全国各大法院采纳,在全国各地有大量的顾问单位;在刑事辩护方面也功底深厚,办理过各种类型的刑事案件,在全国各大法院积累了大量无罪、罪轻的案例,得到了当事人家属和社会的一致好评。具有厚重的人生阅历和专业知识铸就了高深的专业水平。系本次热搜案件“2.5亿银行存款不翼而飞案”的承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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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可依法对婚前及婚后财产进行所有权约定,书面形式至关重要。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民法典规定处理:婚姻期间所得工资、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视为共有财产;婚前财产、个人投资收益、人身伤害赔偿等属于个人所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界限分明,确保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可达成有效的财产约定,包括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此约定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并在离婚诉讼中可作为财产分配的重要证据。因此,夫妻应明确约定财产分配,以避免未来争议。

夫妻间的协议需具备合法性,需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愿真实无欺诈,不违反法律、公德,且不得损害第三方或公共利益。根据《民法典》,双方可自主约定婚内财产归属,形式需为书面,此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一方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可用于个人财产还债。

婚姻中的财产协议具法律约束力,夫妇可约定婚内及婚前财产,但涉及人身关系的条款无效。我国法律保障双方自主决定财产约定,公证并非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其效力取决于双方意愿。

离婚协议是夫妻间基于自愿原则,明确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及债务处理的法律文件,经双方深度协商并达成共识后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协议内容真实、无欺诈、强迫等违法情况,由双方自愿签署,便会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成为处理离婚事务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