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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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到开设赌场罪的案件中,小股东也可能被判定为有罪。虽然小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可能较低,但如果他们参与了赌场的经营、管理或从中获利,就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然而,与其他主要责任人相比,小股东面临的指控和责任可能相对较轻。在量刑时,法院会全面考虑小股东在犯罪活动中的角色、作用、参与程度和所获收益等因素。

在这个问题上,首先,我们要明白,那些参与到赌场投资并持有其股份的个人或组织,他们在赌场的日常运营以及利润收益中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是很明显的;其次,这些投资者对于赌场的经营管理拥有着一定程度的决策权或者影响力,这使得他们可以深度参与到赌场的重大经营决策过程当中来;最后,假如这些投资者明明知道他们正在进行的这项活动却是属于非法赌博的范畴,那么这种情况自然也就是违法的了。

股东涉嫌开设赌场,作为从犯,想要减轻刑罚,获得缓刑,应该认罪悔罪,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主动交代罪行,退还违法所得。这样可以证明自己的态度和表现,有助于增加缓刑机会。同时,也可以证明自己的作用有限、恶意不高、无再犯风险,对社区也无严重影响。

开设赌场罪的股东是主犯还是从犯,需要综合考虑很多因素。如果股东在赌场的设立和运营中扮演了关键角色,比如组织、策划或者指挥,那他可能会被认定为主犯。但如果股东的作用比较小,只提供了一点资金或者一些辅助性的帮助,那他可能会被认定为从犯。所以,不能简单地判断,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法律法规,赌场运营商可能是股东,赌场是非法的,比如赌场的经营者全面组织、策划、指挥开设赌场,或者明确知道开设赌场的行为,还积极参与并获取利益,那么他/她可能被判定为开设赌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