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提请
检察院批准逮捕不用
换押证,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需材料有:
1、公安机关要求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
2、同
案卷材料、
证据;
3、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凡对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
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
即: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
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
退回补充侦查的,
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
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
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
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