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如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
该协议书具体应当写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信息、公司信息、转让股权比例、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然后双方签字,写上日期即可。......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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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人欲以法律手段追究侵占财产权益者,须备齐紧密相关之案件资料为证。此等资料含物品或文字证据、可信证人证词、受害者叙述、嫌疑人与被告供述、权威鉴定结果及视听电子数据等。侵占罪属自诉案件,须由个人直接向法庭提起诉讼,不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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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作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若债权人胜诉,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并优先支付债权。其他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此类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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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存在明显差异。隐名股东是为了避开法律规定或出于其他目的,借用他人名义注册成立公司或进行出资,但在相关文件中被列为他人投资主体。显名股东则是在工商登记资料中有记录,但未实际投入资金的股东。显名股东具备公司股东的法定资格,能行使各项权利,而隐名股东则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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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间确实可实施股权质押措施,然而必须遵循公司章程中制定的特定程序规范进行操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仅可转让的股权方能被作为质押标的物交付使用。进行股权质押时,质押权利的设定需依法进行登记,而当质权实现或解除时同样亦须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