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否分居,只要没有离婚,一方借债只要勇于共同生活和生产,都需要共同偿还,反之,则不需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
北京市华泰(大连)律师事务所
史晓菲律师,现于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任职专职律师。有专业的团队服务,律所为金普新区劳动仲裁的公益律师,擅长劳动争议、工伤赔偿、民商事、经济纠纷的诉讼及非诉讼代理。具有法律专业、钻研能力。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历,能够对当事人诉求的合法性、合理性作出准确分析,提供专业意见。能够在涉诉案件接待中,对案件的分析意见和建议更容易被当事人认可和接受,有助于在法治轨道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诚信热心、认真负责、细心细致、优质高效、追求卓越,维护百姓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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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涉及一方承担债务时,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则为共同债务,双方共同偿还。若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双方需协商承担比例,若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若债务仅由一方个人所欠,则该方独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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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双方共同签署的债务协议,或事后得到另一方认可的债务。2.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而产生的债务。3.双方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或一方经营收益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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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外债,若用于家庭正常生活,离婚时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女方需承担偿还责任。若外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仅由男方个人承担,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女方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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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期间产生的债务问题,若一方不知情,离婚时需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如为共同债务,双方需共同承担并妥善处理,如用于家庭开支的借款。若非共同债务,另一方可拒绝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