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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离婚分配?

时间:2025.05.20 标签: 婚姻家庭 家事纠纷 阅读:984人
律师解析:
原则上,确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则在离婚时,这一部分财产不涉及分配。
但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了婚内财产约定,将其婚前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或婚前财产在婚后财产形态发生转化,婚前与婚后财产发生混同无法分辨的,有可能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配。
如婚前个人房产签订婚内协议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个人房产卖房款直接投入到婚后购买的房屋中且登记在双方的名下,此类情况均有可能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主要特别注意的是,婚前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婚前房屋的租金、婚前公司股权婚后的分红、婚前理财在婚后的收益均系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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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美慈律师

广西卓匠律师事务所

毕业广西师范学院法学专业,现任广西卓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日常办理案件: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各类侵权及民商事合同案件;劳动合同纠纷、刑事案件会见、开庭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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