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赔偿案件是否存在前置程序行政赔偿事宜通常设有前置环节。若受害者欲独立发起行政赔偿请求,需先行向相关负责的行政赔偿责任机关提出请求;若当务之急为确定赔偿数额时,赔偿请求方与赔偿责任机关未能达成共识,则赔偿请求方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国务院部门或地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满可再向国务院申诉。若认为行政行为影响您的自然资源权益,建议先行复议,再考虑行政诉讼。与税务机关有纳税争议时,建议先按决定纳税,再依法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必然前置程序。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先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需注意,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

对于行政诉讼,涉及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需先经行政复议,再进入司法诉讼阶段。这是特定情况下的前置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赔偿案件须遵循前置程序。受害者欲独立启动赔偿程序,应先向责任政府部门提出请求。若部门未回应或双方对赔偿金额有异议,请求人可向更高层级的行政机关申诉,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这一前置程序确保了政府部门先行处理,减轻法院负担,并促进赔偿问题的快速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