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行政诉讼复议的程序是怎样的

安徽 - 合肥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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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维权顾问

地区:安徽 - 合肥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是否应复议前置
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规定,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对该条的理解,却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工伤认定案件应当先复议。该条使用了两个“可以”,是赋权的表述,即该权利相对人有权行使,也有权不行使。
第二种观点认为,用“可以”表述,是一个选择性的词语,所以相对人可以选择复议或诉讼
对于上述两种不同的观点,最高行政庭在作出了第19号“关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的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5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单位缴费费率决定、认定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决定、工伤保险待遇决定四种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未经复议直接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该电话答复已经明确,对工伤认定案件不服提讼必须复议前置。所以,本地劳动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后的权利告知,其表述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2021-05-04 05:5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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